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8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光谷未来城53栋C4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04月26日生,住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B座2115室。
被执行人: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B座2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2MA3F2LDW97。
经营者:***。
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7日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2年3月8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2年3月8日、3月22日、5月5日、6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银行存款5002元、划拨被执行人崂山区慎勤机电工程服务中心银行存款1981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联系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没有能力履行本案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2年6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许浩浩律师,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许浩浩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的工程款104882元及利息,本次执行到位标的额为6983元,其余款项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