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24号
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与北三路交叉口往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20373G。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朋朋,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东赵大厦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MRCU2Y。
法定代表人:王馨梓,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茂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