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财保424号
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二路与北三路交叉口往东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3920373G。
法定代表人:李建青,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庞朋朋,山东九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747号东赵大厦1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RMRCU2Y。
法定代表人:王馨梓,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3月5日出生,住东营市垦利区。
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东营市鑫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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