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财保83号
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96897636Y。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开发区南一路337号财金大厦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9520698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黄河三角洲未利用地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前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