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5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东三路216-1号黄河口文化大厦A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万小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博经济开发区沣水镇南沣村村委南500***1号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品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楷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2)鲁0502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独任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豪品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圣楷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品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圣楷林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并支持豪品原公司的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楷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落水管单价为35元/米无事实依据。2.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的事实清楚。《劳务承包合同》第4条对此已经约定,且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屋面防水工程5年的规定与国家标准。3.《劳务承包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付款条件,工程款拨付进度为业主拨付进度到账后7日内支付,支付比例为每次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圣楷林公司虽已完工,但业主至今只拨付了约70%的工程款。4.《劳务承包合同》8.4条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履行合同义务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如未能履约甲方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量不予结算,并追究乙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圣楷林公司施工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豪品原公司有权暂不结算已完成工程量。5.关于豪品原公司一审反诉请求,豪品原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圣楷林公司的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豪品原公司因此产生的维修费为59790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豪品原公司的上诉请求。 圣楷林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圣楷林公司施工的落水管单价每米35元系双方口头约定,圣楷林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豪品原公司工作人员**江录音可证实,且豪品原公司项目经理**在微信中也认可工程量合计为78万元,与圣楷林公司计算标准一致。二、双方《劳务合同》中并未约定质量保修期为5年,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豪品原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双方《劳务合同》第4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视为进入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为5年,豪品原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劳务合同》系伪造,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圣楷林公司**在2021年1月21日录音中认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豪品原公司应当支付全部工程款。三、豪品原公司反诉内容与事实不符。圣楷林公司依据豪品原公司反馈进行维修,维修部位仅出现几厘米渗水,并非豪品原公司所称严重质量问题,仅有四处系豪品原公司找他人维修,费用为1000元。避雷项目并非圣楷林公司施工,豪品原公司要求圣楷林公司承担相关维修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圣楷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豪品原公司向圣楷林公司支付工程款342214.11元、利息11671元(自2020年10月16日至2021年10月15日),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以342214.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的利息;以上共计353885.11元。2.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责任保险费均由豪品原公司承担。 豪品原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圣楷林公司支付豪品原公司维修费及返工费59790元及利息损失;2.本案本诉与反诉的诉讼***楷林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2日,山东航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豪品原公司)作为甲方发包人、圣楷林公司作为乙方工程承包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驻东营市东营区胜利油田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维修改造项目(第三批)第六标段,工地地点东营区。承包内容为:合同、施工蓝图内的屋面改造(钢结构、雨水防水沟),包工包料。拨付周期及方式:拨款周期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约定(1.工程完成到总工程量的30%,拨付一次进度款,完成到总工程量的70%,再次拨付进度款,每次按完成实际工程量的80%付款;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0%;工程计算审计完成后,按照审定值扣除质保金拨付剩余款项;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分批拨付。3.对施工工期阶段性提前,质量、安全不存在问题,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业主拨付进度资金到账后7日内进行支付。支付比例为每次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视为进入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合同承包方式:本工程承包采用包工包料形式承包;承包合同价格:1.屋面钢结构改造190元/米(含税);2.屋面防水:33元/平方米(含税);3.临时增加的工程量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结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圣楷林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6日,圣楷林公司与豪品原公司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确定屋面防水为12071.37平方米,钢结构为1816.38米,抹灰为2240.98平方米。豪品原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支付圣楷林公司239040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圣楷林公司200000元。 圣楷林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款共781254.11元(1816.38×190+12071.37×33+119.2×35+2240.98×15),豪品原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支付圣楷林公司239040元,于2020年11月20日支付圣楷林公司200000元,现尚欠342214.11元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圣楷林公司与豪品原公司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圣楷林公司按约履行合同后,豪品原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关于涉案工程验收合格的时间,豪品原公司项目经理**于2021年1月21日认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故圣楷林公司主张2021年1月21日前验收合格,予以确认。豪品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证据不足,不予采信。综上,圣楷林公司请求豪品原公司工程款342214.11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圣楷林公司主张的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豪品原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圣楷林公司主张的自2020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余利息,不予支持。 关于豪品原公司的反诉请求,豪品原公司提交的证据,圣楷林公司不予认可,圣楷林公司认可其中的1000***费,豪品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本案圣楷林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故对豪品原公司主张的维修费1000元,予以支持;豪品原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一、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42214.11元及利息(2020年11月21日至2022年1月21日的利息以303151.1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为13638.5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42214.1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1000元;三、驳回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3304元,保全费2320元,均由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山东圣楷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元。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圣楷林公司未提交新证据。豪品原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东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试验报告》电子打印件1份,拟证明:豪品原公司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屋面防水材料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有多项不符合国家标准(GB18242-2008)。 证据二、测量视频3个、工程清单说明打印件1份、图纸说明打印件1份,拟证明:豪品原公司自行对涉案工程的屋面防水材料进行简单的测量,结果均达不到设计和施工要求。 圣楷林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有异议,豪品原公司提供的报告并非原件,且系其自行委托,更无法证实系圣楷林公司施工的科技二村。对证据二中的视频真实性有异议,系豪品原公司单方拍摄,视频中显示的并非科技二村;关于工程清单说明,双方合同约定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已超过质保期,发生质量问题与圣楷林公司无关;图纸系豪品原公司自行书写,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 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一并非原件,且系豪品原公司单方制作,也不能体现与圣楷林公司施工工程的关系,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系豪品原公司单方制作,且不能体现与圣楷林公司施工工程的关系,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对落水管单价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涉案工程款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三、豪品原公司的一审反诉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关于焦点一,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豪品原公司对圣楷林公司施工工程量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豪品原公司上诉主张的落水管单价问题,根据圣楷林公司一审提交的其法定代表人***与豪品原公司工作人员**江通话录音,能够证实双方口头约定落水管每米35元的事实,在圣楷林公司工作人员**与豪品原公司项目经理**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认可圣楷林公司工程量合计完成78万元,与圣楷林公司按落水管每米35元标准计算的工程款相符,一审判决认定落水管单价为每米35元并无不当。 关于焦点二,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拨付至实际完成工程总量的95%,剩余5%的质保金在质量保修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视为进入质量保修期)满一年后付清。豪品原公司项目经理**于2021年1月21日认可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圣楷林公司主张涉案工程2021年1月21日前已验收合格的事实应予确认,圣楷林公司于2022年2月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一审判令豪品原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无不当。豪品原公司主张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付款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三,豪品原公司针对其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圣楷林公司不予认可,豪品原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系因本案圣楷林公司应承担的维修费用,而圣楷林公司提交的***与**、***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与**通话录音,能够证明圣楷林公司主张的其告知豪品原公司如有质量问题需要维修,其会根据豪品原公司的反馈进行维修,以及豪品原公司要求其返修4户的情况,一审判决综合双方提交证据对圣楷林公司认可的1000***费予以支持,对豪品原公司其他反诉请求以证据不足驳回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豪品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608元,由山东豪品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一审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款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为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李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洋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