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794号
原告:武城县越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闫庄村腾达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谢向才,经理。
被告: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华都写字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伟,执行董事。
原告武城县越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武城县越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城县越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恩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