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2210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汉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高速公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华都写字楼5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07民终4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华菱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