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13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X路X号X号楼X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X路X庄。

在本院执行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盛建工集团)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以下简称武警山东总队训练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奥盛建工集团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以下简称武警山东总队)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奥盛建工集团称,请求追加武警山东总队为(2019)济仲裁字第2343号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奥盛建工集团与武警山东总队训练基地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8月1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2019)济仲裁字第2343号裁决书。由于武警山东总队训练基地的责任人拒不签字,不履行付款义务。奥盛建工集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武警山东总队训练基地的负责人称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单位现已不存在,隶属于武警山东总队。为维护合法权益,现申请追加武警山东总队为被执行人,并强制履行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

本院查明,2020年8月19日,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济仲裁字第2343号裁决,裁决(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支付给申请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96527元;(二)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支付给申请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26317.17元;(三)本案仲裁费用9788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承担。上述(一)(二)(三)项合并计算共计人民币332632.17元,由被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1月4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1执2593号裁定,裁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以(2021)鲁0112执545号立案执行。2021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1)鲁0112执545号裁定,裁定终结(2019)济仲裁字第23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另查明,2021年3月1日,“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奥盛建工集团主张武警山东总队训练基地隶属于武警山东总队,申请追加武警山东总队为被执行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奥盛建工集团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秦笃毅

审判员  赵增磊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牛芳

书记员李佳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