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54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3号楼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08097X。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玉印,山东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和港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旅游路8601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济仲裁字第234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唐 牣
审判员 张俊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