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恢7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3号楼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08097X。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印,山东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绍华,山东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和港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旅游路8601号。
本院在执行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2021年11月23日,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2021)鲁0112执恢764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112执恢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荆慧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