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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异39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住所地济南市旅游路和港西路交叉口东北角旅游路8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单位干事。
申请执行人: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3号楼2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以下简称武警部队山东总队训练基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武警部队山东总队训练基地对本院冻结其名下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武警部队山东总队训练基地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武警部队山东总队训练基地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训练基地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周 慧
审 判 员  赵增磊
审 判 员  张 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牛 芳
书 记 员  郭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