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91民初1351号
原告:**,女,195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亮,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188号3号楼2号铺。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计1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