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楼**铺。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炳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