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105民初1391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

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楼**铺。

法定代表人:陈继平,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炳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汪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