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鸿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0598号
原告: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法定代表人:邵华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引光,男,公司员工,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荣佑国,总经理。
被告: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总经理。
被告:***,男,1977年6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依法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怀敬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