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鸿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70号
申请人: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嘉富新城梅郢社区办公楼607室。
法定代表人:邵华楼,总经理。
被申请人:***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B座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荣佑国,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本院(2021)鲁1502民初1015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景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鸿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阮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