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804号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B座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荣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元,由***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