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10804号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会,******事务所律师。 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园区京通路1号兴业大厦B座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荣佑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元,由***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