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华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长春华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604执保2664号之二
申请人:长春华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鸿石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鲁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潭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李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长春华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2022)黑0604民初1013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一、2022年12月14日,中国农业银行反馈账号0860********系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按照《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存款未能冻结;二、2022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反馈,因GFM0017账户控制失败BA8272原因,黑龙江北星电力有限公司在我行175195333337账户内的存款未能冻结。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黑0604民初1013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桐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