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执保1611号
原告:东莞市腾鹏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兴华工业园综合楼15号铺。
法定代表人:司长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孆笛,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B408-1房。
法定代表人:谢上冬。
被告: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座。
法定代表人:丁建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腾鹏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腾鹏土石方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75818.45元的财产,并提供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州市盾建地下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75818.4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上述查封不动产及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白 亮
人民陪审员 区丽文
人民陪审员 许燕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