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42682号
原告:广州市广通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林路18号6栋510室。
法定代表人:池锟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燕婷,该司职工。
被告:广州市盾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汇智三路25号1301房。
法定代表人:谢上冬。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广通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盾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广通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2元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广州市广通源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