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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宝龙广场75-5幢22层。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承举、谢荣根,江苏博事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东大道3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勇、张天翼,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江苏交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茂仁
审判员  何永宏
审判员  刘 莉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一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