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环美建材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311财保320号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G0WX90,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华中混凝土厂内。
法定代表人:朱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慕卿、张慧(实习),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Y5WH10,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宗泽路颐和家园怡景苑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环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敏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