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9民初5517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告: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92681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银燕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徐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