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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738号之一

原告: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3992681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联合中心南区1幢601-01、02、03。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冯春,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鑫玲,重庆悦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杭州正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晓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章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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