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2民初4879号
原告:***,男,1968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告: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正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经本院通知缴纳案件受理费,明确表示不缴纳,也未获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