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781号 申请人:淄博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东侧(***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671913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086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905554.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2月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5554.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