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781号
申请人:淄博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花沟镇***东侧(***3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66719137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路小纬四路4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480867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淄博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1905554.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2月5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1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省振华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905554.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