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7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澄滨商初字第0103号-2
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所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8元(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八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