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091号之一
原告:***,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6412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111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