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5091号 申请人:***,男,1982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申请人: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2504164121,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文化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双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 彬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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