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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周学林、楼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681民初2104号

原告: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吉祥路120-2号珠宝城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秀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海宏,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楼军,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楼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海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楼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支付垫付款15.3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系建筑工程挂靠关系。2015年5月21日,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前身为浙江永晋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鑫键炭业科技有限公司就1号、2号厂房的建筑及安装签订了建筑工程合同,工程总造价为307万元。此工程由***挂靠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完成(工程已验收并使用)。工程完成后,***需以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名义开具发票结算工程款,但***无力支付应付税款15.35万元。为此,经***要求由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了此款项。后双方立下了付款协议书,并由楼军作担保。此款经多次催讨无果,故特诉至法院,望依法判决。

***、楼军未作答辩。

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协议书等证据。***、楼军未质证。现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查,本院认定的事实与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付款协议书还约定垫付款于2017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尚欠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5.35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楼军为涉案债务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其应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楼军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应支付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垫付款15.35万元及该款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楼军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楼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启杰人民陪审员孔立达

人民陪审员 詹         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海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