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36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吉祥路120-2号珠宝城综合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秀萍。
原审被告:***,男,195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鸿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20)浙0681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王 翠
审判员 谢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贵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