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91民初1001号
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由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新
书 记 员 成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