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船务工程(南通)有限公司

青龙船务工程(南通)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执14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龙船务工程(南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819401XX,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4日生,住南通市海门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青龙船务工程(南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生效的(2019)苏0684民初2823号民事调解书。现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在协商过程中”为由,于2022年4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的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684执143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2年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平 审 判 员 沈 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梅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