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船务工程(南通)有限公司

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海门市海神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4民初5261号之一 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4819401XX),住所地海门市三厂镇大庆路32号内6号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海门市海神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6632790307),住所地海门市德胜镇路东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维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海神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以双方已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7元,由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