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终字第027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厂镇大庆路**号内**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海门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4)门民初字第0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