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2119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4819401-X),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12月2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青龙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后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门开商初字第001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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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何 兵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