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21财保322号
申请人: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幸福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079651200F。法定代表人:黄启宾。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道德商城1号楼北侧5层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TLJM3XD。法定代表人:闫学刚。
被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267331A。法定代表人:闫学刚。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
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其他资产80000元。申请人已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洪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