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2民初1376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凤,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系原告之女。
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海尔时代大厦16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23267331A。
法定代表人:闫学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玲,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有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12月31日上午10点左右在本公司杨柳春风小学工地,在工作时为了量材料长度,工友态度不好发生口角,被殴打致鼻骨双侧,左上颌额骨骨折,牙齿松动,报警后直到现在没有明确答复,老板、项目经理、当事人也没有明确态度,警方说打我的人没有承认。调查公司有关人员说是碰的,所以***要与公司确认***与公司的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
山东建工装璜公司辩称,***与山东建工装璜公司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也未从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处发放过任何工资,也没有签订过任何的劳动合同,山东建工装璜公司根本不认识***,与山东建工装璜公司没有发生过任何关系,故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由于***与山东建工装璜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而***涉嫌利用诉讼形式诈骗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将保留继续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所受的伤害是***与工友打架斗殴所致,与工作无关,***已经报警,警察虽说没有找到打人的人,但是其伤情可以进行鉴定,鉴定是打伤还是碰伤,这是刑事案件,如达到刑事责任,那应当先刑事后民事,该案件应当中止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再审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高铁围合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杨柳春风)X-2地块中小学项目总承包单位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总承包方为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将装修工程分包给山东宝福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福来公司)。2020年12月31日,***在该工地与他人产生争议。
2021年2月9日,***之女周金凤代***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在杨柳春风工地12月份工资,共计17.5天,300元/天,合计5250元。2020年12月27日已支付伍佰元(¥500)。今收到剩余工资肆仟柒佰伍拾元正(¥4750)”。该收据盖有宝福来公司公章。2021年2月9月宝福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夏六宝通过微信向***转账4750元。宝福来公司认可***系其雇佣的临时工人。
2021年9月15日,***以山东建工装璜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历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济历下劳人仲案字[2021]第2240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不服,于法定时限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山东建工装璜公司虽系该项目装饰工程的总承包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与山东建工装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于***请求确认2020年12月13日至2021年3月31日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阮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燕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