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泰山隆元(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136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380号海尔时代大厦1603。
法定代表人:闫学刚,公司董事长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入钊,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曼,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泰山隆元(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与长城路交汇处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楼。
法定代表人:胡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装饰装璜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泰山隆元(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泰山隆元(泰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师彦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