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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7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闻兴村。
法定代表人:陈雅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育,绍兴市越城区为民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之夫):魏忠海,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之子):***,男,200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红,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忠海、***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25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审查过程中,本案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2022年4月7日亡故,其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魏忠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杭州**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毅龙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连郑
二○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