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09执1071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杭萧临民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萧冠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浙0109执1071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