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3075号
原告:***,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东,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绿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璜山镇姚王村5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新。
被告:***,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骆信土,男,195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绿赢环境建设有限公司、***、骆信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