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6925号
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前珠路1号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5703441203。
法定代表人:钱宇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东陈镇新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1386427945。
法定代表人:冒小欣。
管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管理人负责人:王念,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伟路139弄2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5947467146。
负责人:许金林。
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收到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的(2017)苏0682民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丁佐群对南通大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他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再重复受理,应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胡小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曹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