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8民初4033号
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干区越溪街道前珠路1号7幢。
法定代表人:钱宇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伟、唐震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靳幸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濮卒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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