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425执恢162号
原案号(2019)鲁1425执66号
***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饮品有限公司:
本院恢复执行的(2021)鲁1425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齐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1425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饮品有限公司应支付***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1.4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共2680元,执行费1650元。现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故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