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05民初5812号
原告: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郭巷街道尹丰路58号厂房中南楼第二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钱宇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伟、唐震宇,江苏漫修(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中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王福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擎鼎公司)与被告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10日组织证据交换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擎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军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擎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正乾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LPR的1.3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正乾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4日,双方签订了《净化采购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由擎鼎公司承建正乾公司综合车间三楼、四楼净化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总承建价为1025000元,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擎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后经正乾公司验收合格,但正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本案起诉时,仍结欠工程款517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日,双方又签订了《能源管道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由擎鼎公司承建正乾公司综合车间三楼能源管路采购安装工程,工程总承建价为155000元,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擎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后经正乾公司验收合格,但正乾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截止本案起诉时,仍结欠工程款825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上述两合同正乾公司共计结欠工程款60万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擎鼎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正乾公司未答辩。
擎鼎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工商信息打印件、《净化采购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及该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能源管道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及该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中国银行收款回单打印件4份、正乾公司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正乾公司盖章确认的《付款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10张。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结合庭审笔录、当事人的陈述等,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擎鼎公司原名称为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变更为现名称。
正乾公司作为甲方与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7年9月4日《净化采购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装修洁净车间及附属车间,根据甲方提出的工艺要求及有关的图纸资料,经双方认真协商,签订如下技术经济合同。该合同所包含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进行中或结束后不产生任何费用增项等行为。一、项目名称:综合车间三楼、四楼净化采购及安装工程……四、工程总承建价:1025000元。此合同总价包死,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为交钥匙工程,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合同、图纸及甲方达到使用要求。五、施工总工期:自双方确认的施工日期起,总共45天完成施工工作,包含材料进场、施工、安装、调试完成的全部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工期适当顺延)。六、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3075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2.第二笔:工程进度款,空调主机组安装前付合同总价的20%(205000元);3.第三笔:农历春节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205000元);4.第四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18年8月支付合同总价的30%(307500元);5.发票:乙方收到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开具与甲方付款金额相同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税率),开票名称为工程项目名称。”该合同另就项目进度、验收、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确认该合同所涉工程于2017年9月22日开工,于2017年11月5日竣工,于2017年11月20日验收合格。该合同项下工程款,正乾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支付307500元,于2019年8月10日支付10万元,于2019年9月11日支付10万元,合计付款507500元。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已开具该合同所涉工程款102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正乾公司作为甲方与苏州擎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7年9月4日《能源管道安装工程技术经济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装修洁净车间及附属车间,根据甲方提出的工艺要求及有关的图纸资料,经双方认真协商,签订如下技术经济合同。该合同所包含项目为交钥匙工程,项目进行中或结束后不产生任何费用增项等行为。一、项目名称:综合车间三楼能源管路采购安装工程……四、工程总承建价:155000元。此合同总价包死,包工包料包验收通过,为交钥匙工程,保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合同、图纸及甲方达到使用要求。五、施工总工期:自双方确认的施工日期起,总共40天完成施工工作,包含材料进场、施工、安装、调试完成的全部时间(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则工期适当顺延)。六、付款方式:1.预付款:合同总价的30%(46500元),作为工程预付款;2.第二笔:工程完工后初次运行无问题付合同总价的20%(31000元);3.第三笔:农历春节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31000元);4.第四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于2018年8月支付合同总价的30%(46500元);5.发票:乙方收到每笔工程款后7天内开具与甲方付款金额相同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依据国家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税率),开票名称为工程项目名称。”该合同另就项目进度、验收、双方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双方确认该合同所涉工程于2017年9月22日开工,于2017年10月31日竣工,于2017年11月10日验收合格。该合同项下工程款,正乾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支付46500元,于2018年6月20日付款26000元,合计付款72500元。
本院认为,擎鼎公司与正乾公司签订的案涉两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双方确认的两份合同所涉工程的开工、竣工、验收合格时间,擎鼎公司已按约完工,正乾公司应向擎鼎公司支付两份合同的余欠工程款,经核算,合计为60万元。正乾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擎鼎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根据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及正乾公司的付款情况,擎鼎公司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正乾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无锡正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擎鼎系统集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99元(已减半),已由擎鼎公司预交,由正乾公司负担。正乾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55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付款至户名:无锡市锡山区财政局,开户行:无锡市农业银行锡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高苑梦
书 记 员  过倩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