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搬离其所租赁的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的房屋及支付执行款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执2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