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搬离其所租赁的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的房屋及支付执行款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
上述事实由撤回执行申请书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5执25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