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9480.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