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49480.4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马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