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苏州博特蒙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搬离其所租赁的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的房屋及支付执行款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望亭镇××(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车牌号为苏E×××××、苏U×××××、苏E×××××、苏U×××××、苏E×××××、苏E×××××、苏E×××××、苏U×××××机动车八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望亭镇××(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U×××××、苏E×××××、苏U×××××、苏E×××××、苏E×××××、苏E×××××、苏U×××××机动车八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