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25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通园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孙云。
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一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吴志民。
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1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苏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立即搬离其所租赁的苏州高新区金枫路268号的房屋及支付执行款245399.48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081元,合计249480.48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望亭镇××(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车牌号为苏E×××××、苏U×××××、苏E×××××、苏U×××××、苏E×××××、苏E×××××、苏E×××××、苏U×××××机动车八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望亭镇××(含同一产权证下的附属不动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电机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苏E×××××、苏U×××××、苏E×××××、苏U×××××、苏E×××××、苏E×××××、苏E×××××、苏U×××××机动车八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