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号鸿泰大厦A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刚,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传,职务董事长。
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鲁0212执1965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9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案号(2021)鲁0212执恢42号,本院又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青岛崂山文化体验园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王思清
审判员 徐春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忠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