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25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82-1鸿泰大厦A座6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智谱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6号楼2层211、2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青岛颐杰鸿利科技有限公司与智谱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智谱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智谱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智谱特环境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