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1民初18370号
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东戴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学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开训,董事长。
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玉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敏